全球熱點評!勞動爭議案件辦案規則第35條解讀 勞動爭議案件辦案流程介紹
2023-06-25 23:19:14 來源:法務網
勞動爭議案件辦案規則第35條解讀: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勞動合同變更需要注意的幾點問題:
1、變更勞動合同必須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進行。
2、必須遵循《勞動法》規定的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變更原則。
3、必須遵循法定程序,經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達成一致協議后,簽訂書面協議,雙方簽字蓋章,變更協議即行生效。
4、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時,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5、變更勞動合同后,原條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仍然有效。
勞動爭議案件辦案流程:
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的程序:勞動者應收集證據證明與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協商無法解決,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舉報后仍存在爭議,可以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進行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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