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勞動安全保障方面有哪些基本義務?用人單位對員工財產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2023-06-25 15:36:13 來源:法務在線
用人單位在勞動安全保障方面有哪些基本義務?
1、用人單位在勞動安全保障方面的基本義務: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的義務;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的義務;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的義務;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等義務。
2、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用人單位對員工財產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用人單位對員工安全保障義務應從侵權行為的角度來分析,因此在用人單位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承擔上,也遵從侵權行為案件的審理思路。
1、關于歸責原則。在性質上,用人單位對員工的安全保障義務屬于積極的注意義務,用人單位對安全保障義務的違法是對注意義務的違法,故在歸責原則上應適用過錯原則,即在用人單位沒有履行其應盡義務的前提下,才能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非一旦損害結果發生,用人單位就必定要承擔責任。用人單位是否存在過錯的舉證責任可由員工承擔,如果員工需證明用人單位存在安全設施不完善、安保人員不到位等等。如員工將車子停在單位內的門衛室旁被盜,就足以證明用人單位存在值班人員脫崗、進出入人員登記等方面存在漏洞。
2、關于責任的性質。用人單位對員工民事權益的受損應承擔何種性質的責任,筆者認為用人單位的責任介于不真正連帶責任與補充連帶責任之間。即在直接侵權人能夠確定的情況下,員工應要求直接侵權人承擔返回或賠償的責任,同時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直接侵權人無法償付的范圍內承擔一定的補充賠償責任。直接侵權人無法確定的情況下,可直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一定份額的補充賠償責任,用人單位賠償員工后,可直接向侵權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