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參加財產保險的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嗎?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誰繳?
2023-05-05 09:53:19 來源:劇情啦
一、
財產保險能否稅前列支
企業參加財產保險的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規定,就商業保險來說:
(一)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費,準予扣除。
(二)按規定交納的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費用準予扣除。
(三)納稅人為其投資者或雇員個人向商業保險機構投保的人壽保險或財產保險,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為雇員投保的補充保險,不得稅前扣除。
二、
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誰繳
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指在中國境內書立、使用、領受印花稅法所列舉的憑證,并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書立、使用、領受應稅憑證的不同,可以分別確定為立合同人、立據人、立賬簿人、領受人和使用人五種。因此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由合同雙方繳納。
三、
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
(一)一般規定。《國家稅務局關于改變保險合同印花稅計稅辦法的通知》(國稅函發[1990]428號)規定,對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列舉征稅的各類保險合同,其計稅依據由投保金額改為保險費收入。計算征收的適用稅率,由萬分之零點三改為千分之一。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管理司關于改變保險合同計稅依據適用范圍的批復》(國稅地函發[1990]20號)規定,保險合同的應稅金額由按投保方的“投保金額”計算改為按承保方的“保險費收入”計算,并不改變其納稅人和繳納方法。因此,簽訂保險合同的投保方和承保方對各自所持的保險合同,均應按其保險費金額計稅貼花。
納稅人需要注意的是,保險公司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辦的保險業務,在與投保方簽訂保險合同時,應由代辦單位或者個人,負責代保險公司辦理計稅貼花手續。
(二)加保和退保。
《保險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當降低保險費,并按日計算退還相應的保險費:據以確定保險費率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保險標的危險程度明顯減少;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明顯減少。第三十九條規定,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剩余部分退還投保人。
現行稅收規定,加保不再補貼印花,退保不再退還印花稅。《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25號)第七條規定,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因此,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一律按照規定貼花。第九條規定,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應在合同簽訂時按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因此,對已履行并貼花的合同,發現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補貼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