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四十七條是什么?不屬于一裁終局的勞動爭議有哪些?
2023-07-02 22:33:41 來源:法務網
勞動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四十七條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第47條
第四十七條【終局裁決】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條文注釋
本條對一裁終局的勞動爭議案件作了規定。
一裁終局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新規定的制度。自從1987年恢復勞動爭議處理制度以來,勞動爭議處理一直是按照調解、仲裁、訴訟三個階段進行的。原有的勞動爭議處理程序時間過長,一裁終局是解決勞動爭議處理時間過長的一種嘗試。
本條規定有兩層含義:(1)一裁終局案件的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于本條規定涉及的案件,經過仲裁程序并由仲裁庭對案件作出仲裁裁決之日,裁決書就立即發生法律效力,即使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也必須要履行仲裁裁決所判定的法律義務。需要注意的是,本條有一個排除性規定,即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一除外規定實際上指的是本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即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則沒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而應當履行裁決書所裁決的法律責任。(2)規定了一裁終局案件涉及的具體范圍。
不屬于一裁終局的勞動爭議有哪些?
除了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7條的情形外,其他的案件都不屬于一裁終局的勞動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