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內容是什么?未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補償多少?
2023-05-31 09:48:54 來源:法制法律網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是勞動者不愿意訂立勞動合同的,可以解除與勞動者的合同,但要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支付勞動報酬。
標簽:
勞動合同
合同內容
合同到期
合同類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二條
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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