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普通合伙企業實行無限連帶責任嗎?無限連帶責任擔保期限是多長?
2023-04-24 15:57:12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個人無限連帶責任什么意思
相對有限責任而言無限責任是不以股東(合伙人)出資為限,股東(合伙人)的個人資產也要承擔責任,相對普遍責任而言,連帶責任是指債權人可向股東(合伙人)任一人戓全部追債;我國目前只有普通合伙企業實行無限連帶責任。
舉例:某合伙企業總資產100萬,欠債權人150萬,債權人向合伙企業求償100萬后,可向合伙人其中一人戓幾人或全部求償剩余50萬,某合伙人承擔了超過自己份額的債務后可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二、無限連帶責任擔保期限
根據《民法典》第三編合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民法典》第三編合同規定即指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具體說就是,債權人在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超過此期限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法律將不予保護。
保證期間屬于民法理論中的除斥期間,所謂除斥期間,是指權利人享有某項實體權利的存續期間,期間經過,該項實體權利即告消滅,他來自于實體法,消滅的是實體上的權利。根據《民法典》第三編合同:“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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