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合同的性質是什么?保險標的物是指什么?
2023-07-04 10:54:31 來源:巴中在線
一、
人身保險合同包括哪些
人身保險合同包括的內容:
1.保險金額, 是指人身保險合同當事人約定的于保險事故發生時給付的金額。
2.保險費, 是指投保人為取得保障而付出的代價。
3.保險責任, 是指保險人承擔義務的具體體現。
4.保險期限, 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時間。
5.保險時效。 任何合同都有時效問題, 人身保險合同也不例外。
6.失效和失權。
7.訂約時間。人身保險合同中, 訂約時間是很重要的事項, 一般要寫年、月、日、時。
二、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管轄權怎么確定
依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所以保險合同的管轄主要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保險標的物,是指保險合同中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客體,而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對象是人的壽命和身體,人的壽命和身體不屬于物的范疇,只有財產保險合同中才存在保險標的物,也就是說人身保險合同不適用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因此,在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僅適用于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
人身保險合同的性質是什么
依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人身保險合同的性質為射幸合同,即其權利具有期待性;是要式合同,即人身保險合同需要采用書面形式;是諾成合同,即自當事人協商一致時,合同成立。
找法網提醒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一條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愿訂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