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公告送達時間最新規定是什么?高鐵霸座行為處罰的規定是什么?
2023-05-31 14:18:23 來源:律速網
民事訴訟公告送達時間最新規定是什么?
1、民事訴訟公告送達期限是六十天。公告送達,是指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人民法院通過公告將訴訟文書有關內容告知受送達人的一種特殊的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五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高鐵霸座行為處罰的規定是什么?
如果將來有人不對號入座,要求霸座的人離開座位,如果說他拒不配合,作為旅客或者是客運服務人他可以報警,公安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霸座的人員處以警告、罰款,嚴重的話還可以拘留。
如果乘客坐了他人的位子,就屬于合同違約。運輸部門可以就此對乘客進行起訴。以前很多霸座不聽勸導的人,最后一般由民警對其進行行政處罰。這也是因為民事規范的缺位,導致了很多問題采取了行政處理的方式來解決,現在被占座位的乘客同樣可以以合同違約起訴承運機構,以侵犯自己的座位使用權起訴霸座乘客。作為承運機構,有義務保證提供給乘客其購買的座位。
高鐵霸座,并在列車員多次溝通都不愿起身時,其行為構成“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處以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并給予180天內禁止購買火車票的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從合同的角度來說,每一個人買火車票,售票單位和乘客就形成了合同關系,在車票上體現出來的內容,比如座位號就是合同關系中的一個條款,乘客有權利依照合同享受對等的服務。而乘客強占了其他乘客的座位,這屬于侵權行為,侵犯了其他乘客的合法權益,違反了《民法典》。
如果生活中出現了有人霸占了座位時,應該及時與對方溝通,如果對方拒絕歸還座位,應該運用法律為維護自己的權利,這樣才能保證自己的權益不會受到傷害。霸座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更是一種違約行為。從乘客購票成功的那一刻起,乘客與承運機構的客運合同就已經生效,購買車票時選定的車次座位就是合同的條款,去乘車就是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