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調解協(xié)議已經在法院主持下達成一方還能反悔嗎?調解書的效力主要表現(xiàn)是什么?
2023-05-04 14:07:12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離婚調解協(xié)議達成后能反悔嗎
請問離婚調解協(xié)議已經在法院主持下達成,一方還能反悔嗎?
法院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組織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后,終結訴訟程序的活動。調解書是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而制作的法律文書。它既是對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結果的記載,又是對人民法院確認當事人調解協(xié)議的證明。我國民事訴訟法第89條規(guī)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書一經送達當事人簽收就與生效的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說明調解書只有經當事人簽收才發(fā)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拒絕簽收調解書,調解書就不發(fā)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調解書的效力主要表現(xiàn)為:
(1)終結訴訟程序,法院調解生效后,說明人民法院最終從法律上解決了雙方當事人的糾紛,結束了訴訟程序。法院調解結果,不經審判監(jiān)督程序,不得隨意撤銷、變更或作出與原調解相抵觸的裁判。
(2)確定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不得再行起訴,但是調解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撤訴的離婚案件等幾類涉及人身關系的案件除外。
(3)當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或上訴人民法院非經法定程序也不得撤銷調解書和改變調解書的內容。
(4)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自覺履行生效調解書,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經人民法院調解,送達調解書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拒絕接受調解書,都視為調解未成。
因此當事人有權對已達成離婚協(xié)議表示反悔,并拒絕簽收人民法院送達的調解書。
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guī)定:“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也就是說,對調解無效的案件,法院不能久調不決。
二、村民委員會能調解離婚嗎
按規(guī)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具體做法是:申請離婚的當事人,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 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提供有關證件和證明,經審查符合,發(fā)給,注銷,解除夫妻關系。離婚是一種依法定程序進行的法律行為,必須由司法機關認可并發(fā)給離婚證,當事人的離婚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沒有賦予村民委員會有處理公民離婚的權力。所以,村委會不能調解婚姻當事人離婚。
在現(xiàn)實生活中,有的婚姻當事人,認為離婚是不光彩丟面子的事,有的人則看不起離過婚的人。正是這種錯誤思想和看法,造成有的婚姻當事人離婚時,不愿意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解決離婚問題,而去找村委會主持離婚。應當指出,既然人們把男女雙方基于愛情同心吸引,依法結合為夫妻,看成是正常的事情,那么,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愛情不復存在時,依法申請登記離婚或訴請人民法院調解離婚、判決離婚,也同樣應當看成是正常的事情。兩者都是行使婚姻自由權利,是無可非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