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嗎?哪些情況調解無效會判決離婚?
2023-05-04 14:00:23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離婚案件必須經過調解嗎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據此,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即使起訴前已經婚姻登記機關、街道組織調解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應進行調解。
在進行調解時,審判人員必須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法對雙方進行說服教育工作,宣傳法律、政策和社會主義倫理道德,對有過錯的一方進行批評,對無過錯的一方進行疏導。調解開始后,應首先做好調和工作。
感情尚未破裂,但雙方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應及時判決不準離婚;雙方感情確己破裂,沒有和好可能的,則應做好調解離婚的工作,當事人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應及時判決準予離婚。
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并不是指當事人非接受調解不可。對離婚當事人進行調解,也必須堅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則。一方面,必須雙方當事人自愿接受調解,而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另一方面,所達成的協議內容必須是經說服教育并由當事人民主協商的結果。
二、調解無效會判決離婚的情形
調解是離婚的法定程序,但因失蹤、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等情形提起的,可不經調解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實施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三)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四)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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