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怎么區分?什么是夫妻共同債務?
2023-04-19 15:15:41 來源:時代新聞網
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怎么區分?
區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1、主體關系,夫妻共同財產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夫妻個人財產的主體則是單個個體。
2、財產獲得的時間。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即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是婚后獲得的,婚前獲得的比較少。而夫妻個人財產大部分是婚前獲得的,婚后獲得的較少。
3、財產的主要用途。夫妻共同財產主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夫妻個人財產則只用于夫妻一方個人生活。
4、財產的來源。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夫妻個人財產僅限于該方獲得的財產。
什么是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可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也可約定債務各自承擔。此時,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如屬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第三人有權要求夫妻應當共同償還。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因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由于共同債務是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所以,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如果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余下債務在確定償還責任時,應當考慮雙方實際償還能力的大小。能力強的,應當適當多承擔,能力弱的,可適當少承擔。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