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己不利事實保持沉默視為承認嗎?錄音錄像成為有效證據需具備的條件是什么?_當前焦點
2023-06-25 16:37:27 來源:法務網
對己不利事實保持沉默視為承認嗎?
依據最新修訂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一方當事人對于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既不承認也不否認,經審判人員說明并詢問后仍然沉默的,視為承認主張。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或者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在證據交換、詢問、調查過程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當事人明確承認于己不利的事實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條一方當事人對于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既不承認也不否認,經審判人員說明并詢問后,其仍然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事實的承認。
錄音錄像成為有效證據需具備的條件是什么?
1、當事人出示的錄音、錄像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后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真實性)
2、錄音、錄像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合法性)如果錄音、錄像證據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在其工作處所或者住所以竊聽方式取得的錄音資料,就屬于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人民法院對其合法性則予否認。
3、對方當事人沒有提出反駁或反駁理由不成立。(關聯性)
法院在把錄音、錄像證據作為定案依據時,還要對錄音、錄像證據是否有疑點進行審查。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錄音、錄像資料表示質疑,并提出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那么該錄音、錄像證據便失去證明力;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法院就
應當確認該錄音、錄像證據的證明力。
另外,在采取偷錄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證據時,應當盡量采用先進的錄制設備。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要盡量選擇雜音干擾少的地方錄制。在偷錄中,應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錄制時間,并巧妙地引導或提示對方表明身份,以增強證據的可信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