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情節特別惡劣的情況有哪些?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是什么?
2023-05-15 11:20:39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什么意思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設的罪名,是指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二、怎么處罰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實踐中,情節特別惡劣的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造成了特別嚴重后果的。主要是指:
(1)致多人死亡;
(2)致多人重傷;
(3)直接經濟損失特別巨大;
(4)造成了特別惡劣的政治影響。
2.行為人的犯罪行為特別惡劣的,如經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提出多次意見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以致發生重大事故的;已發生過事故仍不重視勞動安全設施,造成多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等。
3.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犯罪行為人的表現特別惡劣的。如重大事故發生后,行為人不是積極采取措施搶救傷殘人員或防止危害后果擴大,而是只顧個人逃跑或者搶救個人財物,致使危害結果蔓延擴大的;事故發生后,為逃避罪責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或者故意隱瞞事實真相、企圖嫁禍于人的等。
三、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兩罪都有重大事故的發生,并且行為人對重大事故的發生都是一種過失的心理態度,但兩者有明顯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主管與直接管理勞動安全設施的人員,一般不包括普通職工;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較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范圍要廠,包括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的一般職工和在生產、作業中直接從事領導、指揮的人員。
2.客觀方面的行為方式不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對經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提出的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是一種不作為犯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廠礦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生產作業的領導、指揮人員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是作為形式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