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一覽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章是什么
2023-07-05 15:35:54 來源:法務網
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一覽
案例1.被執行人捏造事實,冒用他人名義制造系列虛假訴訟案件的,應當從重處罰
基本案情
2019年,被執行人甲公司為阻卻人民法院對其名下房產的強制執行,冒用自然人艾某某等63人身份,以案外購房人名義,向某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致使該院作出部分錯誤執行異議裁定和執行異議之訴判決。后在關聯的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中,該虛假訴訟行為被人民法院查實。
處理結果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準許對甲公司名下相應房屋繼續執行;兩級法院對甲公司處以每案100萬元、共計6300萬元罰款,相關犯罪線索和有關材料移送偵查機關。
案例分析
甲公司為阻卻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名下房產,向人民法院提供虛假證據材料,虛構購房事實,冒用艾某某等 63人名義提出執行異議,案涉房屋相關執行異議均為虛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排除執行的條件在本案中并不具備,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應當判決繼續執行,并依法對虛假訴訟行為人進行處罰。
典型意義
在執行異議之訴中,被執行人冒用他人名義提出虛假的執行異議申請,進而引發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因案外人名義系虛假冒用,并無真實執行異議人,故不存在被執行人與執行異議人惡意串通的可能。被執行人單方冒用他人名義提出虛假執行異議申請的行為,屬于虛假訴訟行為。在一審法院依據被冒名案外人提出的虛假執行異議申請,先后作出支持其虛假執行異議的錯誤裁判后,二審法院在查明案件確屬被執行人提起的虛假訴訟的情況下,可以進行實質性處理,直接判決支持申請執行人繼續執行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參加民事訴訟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向人民法院提交真實的證據,并如實陳述案件事實。但是,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供虛假授權委托書、虛假房屋買賣合同、虛假付款付費單據,并虛構案件事實,冒用案外人名義提起虛假的執行異議,進行虛假訴訟,試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破壞了社會誠信,擾亂了正常司法秩序,應當依法予以制裁。當事人制造系列虛假訴訟案件逃避執行的,社會影響更為惡劣,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章是什么?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章是關于執行措施的。
失信被執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執行”等法定情形,從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
記載和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應當包括:
(一)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二)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四)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
(五)執行依據的制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記載和公布的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其他事項。
不能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情形包括:
1、提供了充分有效擔保的。
2、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
3、被執行人履行順序在后,對其依法不應強制執行的;
4、其他不屬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情形;
5、被執行人為未成年人的。
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的區別,具體如下:
1、角色定義不同,被執行人通過法院判決,需要承擔對應執行義務的人員,進入執行程序時,都可以稱為被執行人,而失信被執行人,則是在被執行人基礎上,通過手段使法院無法執行,使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而被執行人實際上是有能力執行的;
2、影響不同,被執行人,在被執行完畢后,就和一般人相同了,而失信被執行人會被法院納入征信系統,全國聯網,未來對此人的信譽系統都產生巨大影響;
3、法律確認不同,被執行人就是失信被執行人的前身,一旦確定就是失信被執行人,失信被執行人就是在法律意義上被認定失信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