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馳名商標的侵權的認定標準是什么?商標的反向假冒是什么意思?
2023-04-28 14:09:42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相似商標侵權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1、有違法行為存在
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即發生了行為人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擅自在相同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了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妨礙商標注冊人行使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商標違法行為的存在是侵權行為構成的前提條件。
2、有損害事實發生
損害事實在商標侵權行為中是一個具有特殊性的條件。至于損害事實,可以是物質損害,也可以是非物質損害。物質損害是造成商標注冊人在經濟利益上的減少、消滅。非物質損害是因侵犯商標專用權而致使權利人的商品信譽、企業形象被損毀、貶低。非物質的損害是無形的,并且當時是無法計算的,但終歸導致權利人財產利益的減損。在實踐中,對物質損害的認定應由被侵權人舉證,而對于非物質損害的認定,舉證卻是非常難的,因此無需被侵權人舉證。只要有違法行為的存在,便認定為有非物質損害,被侵權人即可要求停止侵害。
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損害事實不同,形成的因果關系也不同。侵犯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則違反行為與損害事實形成因果關系。例如某種假冒名牌的酒,質量很差,消費者飲用后,會誤認為某種名牌酒的質量下降了。這就是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如果損害事實的發生是因為其他原因所致,則不構成商標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4、行為人的主觀過錯
新《商標法》將原法第38條第(2)項“銷售明知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明知”刪除,即取消了認定此行為侵權的主觀構成要件,確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無論侵權人主觀上故意或過失,都應承擔法律責任。
二、商標侵權承擔責任
承擔賠償的責任行為是要承擔賠償的責任的,侵權人通常需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明知或應知是侵權的行為人還要承擔賠償的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我國《刑法》有專門針對知識產權犯罪的規定。
三、商標特殊侵權
商標的反向假冒
商標的反向假冒也稱商標的反向仿冒,是指經營者合法取得他人擁有注冊商標的商品后,未經商標注冊權人同意,擅自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后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商標反向假冒行為在客觀上表現為向他人虛假地表示商品的真實來源,其實質是一種商標侵權行為。我國修改后的新商標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這是商標“反向假冒”行為被認定為商標侵權的法律依據。在商標反向假冒行為中,擅自除去他人的注冊商標,在該商品上粘貼自己的商標銷售,不僅違反對注冊商標專用權保護的法律規定,也影響商標的本質功能,使原商品的注冊商標難以有效發揮其識別作用,引起商品流通秩序的混亂。同時,商標反向假冒行為人擅自更換他人的注冊商標,妨礙了原商品生產者擴大其商標知名度和提高產品市場占有的份額,亦違背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的商業道德與法律原則。商標反向假冒行為,侵犯了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違背了商標立法的精神,行為人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對馳名商標的侵權的認定
由于馳名商標內所蘊涵的巨大投入和可預期的經濟利益,馳名商標長期是不法侵權者覬覦的對象,因此,對馳名商標侵權的認定與一般商標不同,前者更寬泛。因為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主要是從橫向和縱向兩方面入手,橫向使與馳名商標“近似”的標識范圍擴大,擴大到了縱向則使馳名商標所標示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擴大,從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擴大到非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達到給予特殊保護的目的。世界有關商標的知識產權公約也是基于這種思路來認定馳名商標侵權以保護馳名商標的。如《巴黎公約》規定:凡系被成員國認定為馳名商標的標識,一是禁止其他人搶先注冊,二是禁止其他人使用與之相同或近似的標識。《知識產權公約》則進一步規定:宣布《巴黎公約》的特殊保護延及馳名的服務商標,把保護范圍擴大到禁止在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馳名商標
相同或近似的標識。我國目前對馳名商標侵權的認定基本上也是沿襲了這種思路。我國《商標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商標注冊實踐中出現的“聯合商標”、“防御商標”也是這種思路的結果。但由于是馳名商標,與一般注冊商標的侵權相比較,其除了在橫向、縱向的范圍有擴大外,還有其他的典型的商標侵權所不具備的侵權形式,學理上稱之為“淡化”方式侵權。所謂“淡化”就是以某種方式歪曲、減弱甚至消除具有某種馳名商標的特定商品(服務)與特定的商品生產者(服務提供者)的聯系,導致商標的顯著性和吸引力弱化,從而引起消費者的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