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侵害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嗎?商標侵權的管轄問題是什么?
2023-04-28 14:03:36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商標侵權經銷商有責任嗎
我國商標法規定,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因此,即使不存在侵權商品的制造行為,銷售侵害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仍然是需要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在以下幾種情況下,經銷商可能免于賠償。
一種是經銷商有合法來源可以證明其對所經銷商品侵犯他人的商標權是不知情的,在這種情況下,由于經銷商不具有侵權的主觀故意,可以免于賠償。
第二種是在先使用,即注冊商標被授權之前就已經銷售,即銷售在先。總的來說,經銷商對于自己代理的商品應該盡到一定的審核義務,該商品是否具有授權,是否具有商標注冊證,盡到了相應的審核義務,至少可以證明自己在主觀上沒有侵權的故意。
二、商標侵權的管轄問題
在商標侵權訴訟中,主體問題通常與管轄問題聯系非常密切,因為案件管轄,在形式上表現的是不同法院對地域或者級別的不同分工,而實際上是對訴訟主體行為的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又進一步解釋為,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地。商標侵權行為的被告住所地和侵權行為實施地,比較容易理解也比較容易確定,問題是侵權結果地如何理解和確定,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難點,可以說自從中國商標案件審判實踐開展以來,就一直存在不同理解。最近有一種觀點認為,法院依侵權結果發生地確定管轄時,該侵權結果發生地是指實施侵權行為的直接結果發生地。被控侵權商品的制造者其銷售行為直接導致商品到達地,被控侵權商品的銷售者其銷售行為直接導致商品的到達地,是該制造者、銷售者實施被控侵權行為的直接結果發生地。上述的表述可以認為是目前關于侵權結果地的最為清晰的表述。
但是這種表述仍然有主觀割裂侵權行為地與侵權結果地之嫌。一般而言,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在時間和空間相分離,就有侵權行為與侵權結果發生在異地的問題,比較典型的情況是發生在環境污染損害和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時,在這些場合下區別侵權行為地與損害結果地,對于合理確定案件管轄、便于案件證據的收集、質證和便利當事人參加訴訟,就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而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通常在時間上是一次性完成的,在空間上侵權行為地與侵權結果地是一致的,因此生搬硬套一定要區別出侵權行為地與侵權結果地;可以說在理論上比較困難,實踐中比較難以操作。我們認為,商標侵權訴訟中,不應當樹立侵權行為與侵權結果異地的概念,而應當樹立共同侵權與共同訴訟的概念,根據共同侵權確定被告,根據共同訴訟確定管轄,根據兩者的關系,確定被告的列明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