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被告可以補充證據嗎?行政訴訟是可以撤訴的嗎?|世界微速訊
2023-06-09 11:21:43 來源:法制網
行政訴訟審理后可以撤訴嗎
行政訴訟是可以撤訴的,但是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后,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就是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就不能再起訴了。準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準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行政撤訴指原告或上訴人在人民法院做出判決或裁定之前,申請撤回起訴或上訴,或者人民法院根據原告或上訴人的行為推定其為放棄起訴或上訴的行為。行政撤訴的條件有:①提出撤訴申請的人只能是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經過原告特別授權的委托代理人,②申請撤訴必須出自原告的自愿;③撤訴不得侵犯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規避法律或者意圖逃避其應負的責任,不得使行政行為處于嚴重違法狀態;④撤訴申請必須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
二、
哪些情況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四十四條,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
行政訴訟證據的補充
行政訴訟被告可以補充證據嗎
如果原告或第三人故意隱瞞相關情況或證據,或者是事后才發現相關情況或證據,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在行政處理過程中沒有向行政機關提出相關理由或者證據,而在訴訟程序中提出,在這種情形下人民法院應當考慮準許被告補充證據。人民法院同時還應當判斷,是否因不能歸于被告的原因導致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未能考慮相關情況,以至于被告需重新收集、提供證據才能說明并證明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如果行政機關已經審慎履行了行政程序規定的一般的調查和審查責任而未在行政處理過程中發現這種理由和證據,因而在作出行政決定時未考慮該理由或證據,那么人民法院準許行政機關補充證據就具有正當性。如果人民法院在此不予準許,那么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在訴訟中就處于明顯不利的地位,其代表的公共利益也就喪失了抵御損害的一般手段。適用該條款的核心原則是原告或第三人在行政程序中沒有提出相關理由和證據的原因或者責任不在被告(即行政機關切實保障了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權利),以及法律也沒有規定行政機關有義務或責任主動發現或者知曉該理由和證據。
但即使人民法院關切公共利益,準許被告補充證據條款亦不得濫用。否則,該條款有可能成為違法行政行為的“避風港”,與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行政訴訟立法目的相悖。第一,準許被告補充的證據不得包括證明行政程序合法的證據。依法行政原則要求行政機關應當熟知并掌握這些程序性證據,被告應當在舉證期限內主動向人民法院提交,而不應當依賴于原告或第三人在訴訟程序中的提醒再行補充。其中程序性文書是由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理過程中制作、出示、送達和保存的,行政機關在事后很容易補作這種文書證據。還有,證明被告具有行政職權、管轄權等的證據和規范性依據不得補充提交。當然,眾所周知的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職權依據和管轄依據可以除外,如規定公安機關具有行政拘留處罰權的法律規范依據等。實踐中常見的是授權行政、委托行政、指定(異地)管轄等,以及根據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作出的行政行為可能涉及程序違法,如被告未在舉證期限內主動提交相關證據,法院亦不得準許補充提交,應當視為沒有證據。第二,出于監督行政機關不得濫用權力的目的,對于被告在行政程序中已經收集的不利于原告的證據和有利于被告的證據,不得作為補充證據提交。第三,對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0條中規定的行政機關“應當主動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也不得準許作為補充證據提交。實踐中,許多行政機關不依法公開信息并限制相對人的知情權,導致相對人在行政程序中處于不利地位,因而,以潛在的方式損害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為督促行政機關主動依法公開信息和依法行政,在行政訴訟舉證中作此限制肯定是利大于弊的。
當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4條第2款的規定,當被訴的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在第三人提供證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準許被告就第三人提供的證據補充證據。在此種情形下的第三人應當是具有相當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而非指與被告利益一致的第三人。同樣,《證據規定》第9條第2款規定:“對當事人無爭議,但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有關證據。”行政機關據此申請補充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