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的是什么意思?民事訴訟的舉證期限是多久?
2023-06-27 09:04:38 來源:熱游游戲
一、
舉證的是什么意思
舉證的意思是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提供相應證據的行為,對于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是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九條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復印件以及收到時間等,并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二、
民事訴訟的舉證期限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向人民法院就自己所支持的案件事實進行舉證的期限一般為十五日。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三、
舉證期限內未提交證據的后果
舉證期限內未提交證據的后果是證據失權的法律后果。即當事人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未向法院提交證據,且不存在舉證期限的延長或舉證期限的重新指定之情形的,喪失提出證據的權利,喪失證明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