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電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供用電合同簽訂需要注意事項是什么?
2023-06-06 16:05:05 來源:律速網
供用電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供用電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
(一)合同的主體是供電人和用電人。供電人是指供電企業或者依法取得供電營業資格的非法人單位。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作為供電人。受供電企業委托供電的營業網點、營業所不具有權利能力,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因而不是供電人。用電人的范圍非常廣泛,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等,都有資格成為供用電合同的用電人,訂立供用電合同。
(二)合同的標的物是一種無形物質-電力。
(三)供用電合同屬于持續供給合同。由于電力的供應與使用是連續的,因此合同的履行方式處于一種持續狀態。供電人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的情況下,應當連續向用電人供電,不得中斷。
(四)供用電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條款訂立。供電企業為了與不特定的多個用電人訂立合同而預選擬定格式條款,雙方當事人按照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用電人對該格式條款僅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權利,而不能更改其內容。
(五)電力的價格實行統一定價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35條規定:“電價實行統一政策,統一定價原則,分級管理。”
訂立供用電合同時應注意的問題:
(一)擔保問題
(1)保證
在各種經濟合同中,保證是經常使用的一種擔保方式。在使用保證方式時,應當注意:第一,選擇的保證人必須有擔保能力。第二,訂立保證合同,必須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如果僅提供保證人的情況,或者保證人僅口頭同意保證,這都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保證。第三,明確保證的范圍。保證人具體保證什么,要由三方協商一致,并在合同中寫明。實踐中,有些合同的保證范圍含糊其辭,如“借款人到期不還,由我單位負責”,這種情況,容易引起糾紛。
(2)抵押
訂立抵押條款,一般應注意以下問題:第一,抵押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但必須是對抵押物享有財產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的人;第二,抵押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但必須是依法可以流轉的財產;第三,抵押成立后,抵押權人即對該抵押物享有擔保特權,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3)定金
一般應注意以下幾方面:第一,定金使用要慎重,并不是所有合同都要使用定金;第二,定金數額應不超過合同標的的百分之二十;第三,支付定金一方違約,定金不予返還;接受定金一方違約,定金雙倍返還。
(二)預付款問題
預付款是一方當事人按合同約定,在合同簽訂后預先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預付款不起擔保作用。合同履行后,預付款可以折抵貨款或酬金;如果合同不履行,預收貨款的一方應如數退回預收的貨款及利息,應特別注意詐騙分子通過收取預付款進行詐騙,所以,支付預付款要謹慎從事。
(三)供用電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問題
(1)是選擇仲裁解決還是訴訟解決。如果在合同中訂立了有效的仲裁條款,那么發生糾紛時只能申請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訴;
(2)如果在合同中訂立了法院管轄條款時,應注意選擇的管轄法院必須是合同履行地、簽訂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及標的物所在地法院,并不得違背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
(四)供用電合同的簽字蓋章及有關手續問題
(1)合同的簽字蓋章應注意以下幾方面:第一,在簽字蓋章前,應對合同文本進行最后的審查把關。發現不合理之處,及時與對方協商修改,待修改后再簽字蓋章。第二,合同簽字人應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由其代表人簽字。第三,合同的蓋章可以是單位公章,也可以是合同專用章,但不能加蓋單位的內部職能科室的印章。
(2)合同的公證和鑒證。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要辦理公證或鑒證手續后合同才生效,那么雙方當事人應按合同的約定到公證機關辦理合同公證或到鑒證部門辦理合同鑒證。
(五)供用電合同的形式和內容問題
(1)我國民法典規定合同的形式主要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在合同形式方面應注意,有的合同只有簽訂書面合同才有效。
(2)合同的內容。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一解決爭議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