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風險如何控制?隱名股東與公司股東以外其他人的關系如何理解?
2023-05-19 10:29:15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隱名股東的法律地位
1、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的關系
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的關系一般常被認定為委托投資合同關系,雙方發生爭議,適用合同法具體條款調整。一般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簽訂具體的書面協議,隱名投資人具有領取公司紅利的行為或日常管理公司的行為。雙方委托關系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在未違反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強制性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應當視為合法有效。在這里公司法解釋三第24條作出了法律上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2、隱名股東與目標公司其他股東的關系
隱名股東委托顯名股東與公司的其他股東從事公司的經營活動,對公司內部來說,顯名股東一般都是隱名股東的代言人。有限責任公司作為社團性法人,人合性是其基本特征,公司的正常運作是各股東共同努力的結果。一般隱名股東參與公司的經營與管理活動,但是如果當公司其他股東不知道隱名股東存在的情況下,隱名股東要求顯名,一般很難得到其他股東的同意,如果允許隱名股東隨意顯名,破壞了公司的人合性。
3、隱名股東與公司股東以外其他人的關系
這里主要闡述隱名股東與其顯名股東名下所涉及的股權被侵害時,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以外的第三人的關系。當隱名股東認繳資金不到位及發生其他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情況下,基于商事外觀主義,顯名股東在此時對債權人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另外當顯名股東隨意處分其名下股權,將嚴重侵犯隱名股東的利益。比如股權被質押,股權被轉讓給第三人,在這種情況下適用物權法中關于善意取得的規定,此時隱名股東只能基于委托協議追究顯名股東的責任。
二、隱名股東的風險
1、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協議約定的事項不明確、約定內容本身存在歧義,發生糾紛后實踐中更多依賴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此時股權的處理結果與隱名股東最初的投資目的背道而馳。
2、股東地位存在不被認可的可能性。由于公司股東以工商登記為準,因此如果工商登記中不記載隱名股東的姓名,且無其他證據佐證,其實際股東地位是得不到法律上支持的。
3、在顯名股東存在債務的情況下,債權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其隱名股東所涉及的股份有被法院凍結的可能性,此時隱名股東的投資利益將會受到損害。
4、顯名股東惡意損害隱名股東的權利,主要存在兩種可能性,一種是將股權質押或出讓,導致股權喪失。另一種是與公司其他股東惡意溝通,通過看似合理的召開股東會、董事會的形式損害實際出資人即隱名股東的利益。
5、在顯名股東死亡的情況下,股權有可能被作為財產繼承或被其他股東收購,此時將涉及諸多糾紛,甚至會產生訴訟,這將很大程度上損耗投資人的精力,此時隱名股東投資目的將會落空或受到影響。
三、隱名股東風險控制
1、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簽訂明確的代持股協議。約定詳細的代持股細則比如制定高額的違約金責任條款,從而使得顯名股東不敢輕易做出損害隱名股東利益的行為。利用工商登記的OTC延申業務一定程度上解決代持股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必要時可以辦理代持股公證。
2、辦理股權質押并登記。在簽訂代持股協議的同時雙方對所涉及的股權辦理質押并進行登記,這樣可以防止出現顯名股東將股權出賣給別人或質押給別人的風險。同時也可以應對出現顯名股東對外欠款被法院強制執行的被動局面。
3、隱名股要積極參與公司的經營,包括但不限于參加股東會、董事會所涉及得公司重大利益問題的討論。為了加強對目標公司的控制,可以妥善制定公司章程,與其他股東簽訂協議,對公司的重要文件以及印章等可安排適合的人掌管。
4、股東權利的行使方式提前做出規定并予以明確。在公司中隱名股東權利通過顯名股東的名義來行使。隱名股東要控制公司,必須約定好權利的行使方式,例如股東表決權、公司分紅權、增資認股權等,可以約定上述權利的行使需要隱名股東的書面授權為前提。
5、提前對顯名股東的在公司的財產權做出安排。顯名股東的公司財產權益實際上是背后隱名股東投入公司資產所取得的,代持的股權不是顯名股東的個人財產,當顯名股東出現意外死亡、離婚財產分割糾紛的情況下,其股權不能作為共同財產來分割。在這里要注意最初隱名投資人投入財產時,要保留好相關的單據及出資的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