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消為單獨法律行為嗎?抵消使雙方債權按照抵消數額而消滅嗎?
2023-05-19 10:24:11 來源:法制網
一、抵消的方法
抵消為單獨法律行為,應適用法律關于法律行為及意思表示的規定。抵消為處分債權的行為,故抵消人應有行為能力,并需要對債權有處分權。抵消應由抵消權人以意思表示向受動債權人為之,以受動債權人了解或通知到達受動債權人處為發生效力。受動債權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以通知到達其法定代理人處為發生效力(《合同法》第99條第2款)。
抵消為法律行為,而法律行為的效力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因當事人在雙方債權具備抵消要件時往往認為可隨時抵消,于是常常怠于為抵消的意思表示。所以,僅令抵消的意思表示向將來發生效力,就容易產生不公平的結果。如果令抵消的意思表示溯及最初得為抵消時發生效力,即相互間的債權溯及到得為抵消時按照抵消數額而消滅,結果就比較公平。由此決定,其后的利息債務,因給付遲延的賠償損失、受領遲延的效果等,都因抵消而消滅。
抵消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有條件或期限(《合同法》第99條第2款)。因為附有條件或期限使其效力不確定,與抵消的本旨相悖,并且有害于他人的利益。
二、抵消的效力
抵消使雙方債權按照抵消數額而消滅。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從自動債權方面看,不能超過自己的債權額獲得滿足;從受動債權方面看,也僅于獲得滿足的范圍,即僅就自動債權額消滅其債權。由此決定,一方的債權額大于對方的債權額時,前者僅消滅一部分債權額,后者則全部消滅。
抵消使雙方債權溯及到得為抵消時消滅。所謂得為抵消時,是指抵消權發生之時。如果雙方債權的抵消權發生之時不同,則應以抵消人的抵消權發生時為標準。被抵消人嗣后縱為抵消的意思表示,也不得溯及其抵消權發生時產生抵消效力,因為其抵消權已依對方的抵消意思表示歸于消滅。至于溯及力的內容,包括雙方債權的擔保及其他從權利,均從得為抵消時消滅;雙方債權的利息債權,均從得為抵消時消滅;給付遲延、受領遲延、違約金、賠償損失金等,均從得為抵消時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