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舉行聽證的組織程序是什么?|環球快播報
2023-06-19 10:07:55 來源:法制網
一、
行政聽證什么意思?
行政聽證的意思是指行政機關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益的重大事項或者重大決定之前,充分聽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的活動。聽證制度是促進權力機關、行政機關依法決策、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聽證制度是現代民主政治和現代行政程序的重要支柱性制度,是現代制度所追求的公正性與民主性的集中表現。
二、
行政案件舉行聽證的條件是什么
行政案件舉行聽證的條件如下:
1.較大數額罰款;
2.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
3.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4.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5.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6.在行政機關告知權利后,受處罰的當事人有聽證要求的;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三、
行政案件舉行聽證的組織程序是什么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五日內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聽證的時間、地點;
3.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外,聽證公開舉行;
4.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行政機關終止聽證;
7.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8.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