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環境訴訟?環境訴訟有什么特點?
2023-05-10 16:14:37 來源:法律網
什么是環境訴訟?
環境訴訟是指環境保護法律的主體向人民法院申述自己的主張,請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的活動。環境訴訟大體上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1.環境行政訴訟。是指被訴方為國家行政機關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訴訟。包括:要求履行職責之訴,即環境保護法律主體中的公民或者法人,向國家行政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提起的、要求法院令他們履行環境保護法律所規定的職責的訴訟。司法審查之訴,即公民或者法人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等的行政管理行為的合法性、恰當性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例如不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而提起的訴訟。
2.環境民事訴訟。是指環境保護法律主體的民事權利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損害時,為請求國家保護自己的合法民事權利而向人民法院對侵權行為人提起的訴訟。包括:停止侵害之訴,即對那些已經從事或者正在從事的破壞環境或者污染環境,從而對他人造成侵權的違法民事行為人提起的訴訟;排除妨礙之訴,即對那些從事了影響他人行使財產權或者環境權的行為人提起的訴訟;消除危險之訴,即對真實地計劃從事某種活動并會對自己的民事權利或者環境權利造成危害的人提起的訴訟;損害賠償之訴,即對因環境污染已經對自己的財產或者人身造成了實際損害的他人提起的訴訟,目的在于獲得賠償。
3.環境刑事訴訟。是指由國家檢察機關為追究環境犯罪者的刑事責任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
環境訴訟有什么特點?
環境訴訟具有以下一些特點:
1.對起訴資格放松了限制。一般說來,只有那些與訴訟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者民事訴訟。而我國有關環境保護法律中都明確規定,公民對污染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和控告。這里的控告包括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控告和向人民法院起訴兩個內容。訴訟資格的另一個限制是起訴人必須受到實質性的損害。而公民對污染破壞環境者提起訴訟不必受此限制。公民還可以采取“集體訴訟”來滿足“實質性損害”的要求。條件是:一是權利人或者義務人人數眾多;二是訴訟具有同因性,存在相同的事實和法律適用問題;三是訴訟請求屬于同一類型;四是有符合條件的集團訴訟的代表人。
2.民事歸責中無過失責任、絕對責任原則的適用。所謂絕對責任,是說不僅不必考慮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甚至不必考慮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合法,只要行為人從事某行為,某損害事實發生,且行為人的行為與該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那么,行為人便應當對此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我國有關環境保護法律都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即不論排污是合法的還是非法的,只要造成污染危害,就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還要說明的是,確認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時,還需要適用我國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例如《民法通則》中對混合過錯和共同過錯的規定。所謂混合過錯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對損害發生都有過錯,如果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所謂共同過錯是指損害是由二個或者二個以上的侵權人共同造成的。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所謂連帶責任是指二個以上排污者共同造成環境污染損害時,每一排污者都應對損害后果承擔全部的民事責任。也就是說,污染損害的受害者有權向任一排污者提起民事訴訟。當然,一個排污者如果承擔了全部賠償責任后,有權再向其他共同造成污染損害的污染者追償。
3.舉證責任的轉移。在一般民事訴訟中,由于主要實行過失責任的歸責原則,原告要使自己的訴訟主張成立,必須承擔主要的舉證責任。而在環境民事訴訟中,因為實行絕對責任的歸責原則,因而產生了舉證責任的轉移。也就是說,原告只需舉證:被告從事了污染或者破壞環境的行為(不必證明是否違法);自己受到了損害;被告的行為與自己的損害事實之間有聯系。而被告則需證明:自己沒有從事該行為;該行為不可能造成此損害;他對此種損害可按免責條件不承擔賠償責任等??梢钥闯觯诃h境民事訴訟中,被告承擔了主要的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