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財產保險合同應履行的責任有哪些?什么是財產保險?|熱點
2023-06-12 15:27:58 來源:法律法制網
簽訂財產保險合同應履行的責任:
(一)誠實信用的原則
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事故的發生是不能事先確定的,保險方對保險事故發生的危險程度的估計主要是靠投保方在申請保險時的陳述和保證,如果投保方的陳述不真實,則不僅會使保險方無法正確估計風險,也不利于保護被保險財產的安全。如果投保人陳述不真實,有隱瞞或欺騙行為,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見,堅持誠實信用的原則,在簽訂財產保險合同中有特殊的意義。
(二)有保險利益才能投保的原則
保險合同以不能事先確定事件的發生作為給予保險金的前提,這就使不法之徒有了可以利用這種特點來牟的可能,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作了投保人必須有保險利益的規定。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是指保險標的對投保人有直接的利害關系,這種利害關系具備下列條件:這種利害關系有經濟上的價值;利害關系的經濟價值可以用金錢估算或約定;這種利害關系為法律所承認。沒有保險利益的人無權作為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
財產保險:
財產保險合同,由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后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合同中,應明確規定保險標的、坐落地點(或運輸工具及航程)、保險金額、保險責任、除外責任、賠償辦法、保險費繳獲付辦法以及保險起訖期限等條款。投保方應當維護被保險財產的安全。保險方可以對被保險財產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不安全因素,應及時通知投保方加以消除。被保險財產的損失,應由第三人負責賠償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險方提出要求,保方可以按照合同規定先予賠償,但投保方必須將追償權轉讓給保險方,并協助保險方向第三者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