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資訊!交通事故訴訟證據有哪些?交通事故的訴訟費用誰來出?
2023-06-16 13:28:36 來源:法務在線
交通事故訴訟證據有哪些?
(一)民事起訴狀,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
(二)證據材料,主要包括:
1、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病歷、診斷證明和出院證;
2、醫療機構出具的護理證明、工作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3、用以證明交通費的正式票據;
4、受害人及近親屬的戶籍證明;
5、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傷殘的證明;
6、被扶養人與受害人系近親屬的證明,以及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證明;
7、其他證據材料,以上證據材料需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做相應增減,并按民事起訴狀的份數提交給人民法院。
(三)還需向人民法院提交原告身份證復印件或者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等材料。如委托律師代理,需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簽署委托書。
交通事故的訴訟費用誰來出?
在當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保險公司一般認為自己不應當承擔訴訟費用,具體法律依據是中國保監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下稱《保險條款》)第十條第四項:“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屬于交強險責任免除的項目,作為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和墊付。”
然而,從交強險的立法設計來看,其保護的利益核心是不特定的事故第三者受害人,其訂約的目的就是為了使事故受害人迅速、直接獲得保險合同確定的保障。而此類訴訟的提起,正緣于保險公司怠于行使人身損害賠償義務,因此,作為對違背立法原意的懲罰,理應由保險公司對訴訟費買單。
同時,我國《保險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按照“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原則,該法條的適用效力顯然優于《保險條款》第十條第四項,因此,司法實踐中,對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費用,法院通常判決由保險公司埋單。
在合肥市的司法實踐中,《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六十三條規定,保險公司作為被告或第三人,在訴前有拒絕理賠或拒絕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等情形的,應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