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繹作者對演繹作品享有的著作權嗎?演繹作品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2023-05-24 08:49:28 來源:法制法律網
關于演繹作品著作權歸屬的規定
一、演繹作品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礎上經過創造性勞動而派生出來的作品,是傳播原作品的重要方法。演繹作品雖然是原作品的派生作品,但并不是簡單的復制原作品,而是以新的思想表達形式來表現原作品,需要演繹者在正確理解、把握原作品的基礎上,通過創造性的勞動產生新作品。演繹作品的著作權由演繹作品的作者享有。演繹作品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礎上產生的,沒有原作品,也就無所謂演繹作品,因此,除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圍外,在期內,演繹原作品,需要征得原作者以及其他對原作品享有著作權的權利人的同意。在實踐中,取得原作品的演繹權,通常需要演繹者與原作者簽訂演繹合同,明確權利義務,并依照約定支付報酬。同時,由于演繹作品是以原作品為基礎,對原作品具有依賴性,因此,演繹作者對演繹作品享有的著作權,并不是完整的著作權,不能獨立地行使。下面分別理解一下以下幾個方面:
1、改編是指在不改變作品基本內容的情況下將作品由一種類型改變成另一種類型。改編是產生演繹作品的一種主要形式。對文學作品的改編,如將小說改編為電影、電視劇本,將童話故事改編為電影動畫片,都未改變已有作品的主要情節和內容。對音樂作品的改編,如把民樂改編為交響樂,既保持了已有作品的基本旋律,又對原音樂作品中的旋律作了創造性的改變。美術作品的改編,如將中國的水墨畫改為西方的油畫,其內容、素材未變,而加進了作者新的藝術表現手法。這些改編作品都保持了已有作品的內容、情節、旋律、素材,又有改編者智力成果在內,既不是對已有作品的抄襲,又不是創作出全新的作品,作者對這種經改編產生的演繹作品享有著作權。
2、翻譯是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予以表達。翻譯也是產生演繹作品的一種主要形式,如將漢族文字作品譯為外文作品或者少數民族文字作品,或者將外國制作的電影、電視作品譯為中文電影、電視作品。翻譯作品保持了已有作品的內容、情節和結構,只是由一種語言文字譯為另一種語言文字,但由于詞句表達方式不同,由一種語言文字譯為另一種語言文字的過程中,譯者有創作性勞動在內,因此,翻譯作品的作者也應享有著作權。
3、注釋是指對原作品進行注解、釋義和闡明。注釋作品是對已有作品進行注釋而產生的,被注釋的作品一般是人們不易看懂的古代文字、藝術、科學等作品,如不易理解的古代著述、詩詞,需要將其文字、內容加以注釋,將其含義以通俗的語言準確地表達出來,如已故錢鐘書先生評注宋詩寫成《宋詩選注》,臺灣南懷瑾先生注疏《論語》而作《論語別裁》。它不同于將已有的作品的形式加以改編,也不同于把一種語言文字作品翻譯成另一種語言文字作品。注釋作品雖然表達的是已有作品的原意,但其中有注釋者的創作性勞動,因此,注釋作品的作者應享有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