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權的分類有哪些?發表權屬于著作財產權嗎?
2023-05-16 16:18:41 來源:法治通
發表權的分類有哪些?
發表權的分類可分為已發表的作品與未發表的作品。其中,已發表的作品就是指著作權人按著作權法規定的方式已公之于眾的作品。反之就是未發表的作品。劃分已發表和未發表作品的法律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已發表的作品是他人使用該作品的前提。假如一部作品尚未發表或部分尚未發表,他人對其未發表的作品或將作品未發表部分以改編、翻譯復制等的方式使用就屬侵權,即侵犯作者的發表權等人身權和財產權。
第二,保護期限不同。對公民的作品來說,不論作品是否發表,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法律就不再保護。對電影、電視、錄像和攝影作品來說,作品何時發表則顯得重要,因為這類作品的發表權和獲得報酬的保護期是以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為截止日的。如果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著作權法將不再予以保護。
《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發表權屬于著作財產權嗎?
著作人身權,又稱著作精神權利,指作者對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種與人身相聯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是作者通過創作表現個人風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獲得名譽、聲望和維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該權利由作者終身享有,不可轉讓、剝奪和限制。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人身權包括: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布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