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行人多久撤銷?申請撤銷強制執行后多久解凍?
2023-05-25 09:13:01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強制執行撤銷了還能申請嗎
申請強制執行撤回后可以再申請,申請人撤銷強制執行申請后,法院會裁定終結執行,法院終結執行后,申請執行人在判決生效后兩年內,還可以再次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如果超過兩年申請執行的期限,不能再申請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二十條,因撤銷申請而終結執行后,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再次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失信被執行人多久撤銷
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后就可以申請撤銷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失信被執行人,是指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三、申請撤銷強制執行后多久解凍
申請撤銷強制執行措施的,人民法院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后,應該立即解除保全措施,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保全措施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登記機關收到通知書后,立即解除凍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六條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錯誤的;
(二)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三)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保全措施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申請強制執行撤回后可以再申請,債權人的權利也是受到保護的,但是需要債權人積極的履行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