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確立學生傷害賠償案件中如何確定學校的權利義務?第三人侵權時的責任如何認定?_當前信息
2023-06-21 15:17:07 來源:法律解答網
在確立學生傷害賠償案件中如何確定學校的權利義務?
具體要看具體事實,關鍵看學校是否有過錯以及是否履行了學校的教育管理職責.
認定學生傷害事故責任時,學校是否具有過錯至關重要。確定學校過錯的標準,就是對履行《教育法》規定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是否盡到了必要的注意義務。對這種注意義務的違反就是存在過錯。認定學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的過錯,要注意以下三個方面:
1.學校對學生是否具有注意義務
無義務無過失。這種注意義務既包括基于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等規定而產生的法定注意義務,也包括基于有關部門頒布的教育教學管理規章、操作規程等規定而產生的一般性的注意義務,以及學校與學生家長簽訂合同約定的注意義務。
2.學校對學生人身健康安全是否盡到了合理的、謹慎的注意義務
需要指出的是注意要求的標準和范圍因環境和對象的不同而不同。如小學教師對小學生的人身健康安全的注意要求比高中教師對高中生的人身健康安全的注意要求要高,因為小學生的認知能力、防范風險的能力較低,發生人身傷害的幾率就高。
3.學校能否對學生人身健康安全是否盡到合理的、謹慎的注意義務
如果學校不具有預見能力而無法預見,學校就無法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并采取合理行為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因而主觀上也就沒有過失。
第三人侵權時的責任如何認定?
1.法律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40條規定,第三人(學校以外的人員)導致的學生人身損害的,第三人承擔責任。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侵權補充責任。“補充責任”一般認為只有在第三人無法找到或者當事人無履行能力時,學校才承擔責任,而且只是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而不是全部責任;簡單地說,就是學校存在多大過錯,就承擔多少責任。
2.學校以外人員的認定
學校以外人員是指學校的老師、學生和其他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而對于學校的學生而言,即使其為侵權人也是學校安全保障義務的對象,也是屬于學校學習、生活中的一員,不應當將之劃入到學校以外的人員。比如,社會人員進入學校傷害學生,或者校外的車輛撞傷學生等這些侵權行為的主體才屬于學校以外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