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偽證怎么追究?偽證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2023-05-12 16:13:31 來源:法務在線
民事案件偽證怎么追究?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做偽證,對于當事人來說侵犯的是當事人的訴權。
對于侵犯訴權的行為,目前在我國屬于不可訴,只能向法院反映,按照擾亂訴訟秩序,依據程序法規定處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構成偽證罪,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必要條件:
1、只有在刑事訴訟中才有構成偽證罪的問題。
按照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對在刑事訴訟中作偽證的行為依法追究偽證罪的刑事責任,對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的行為,則不按照犯罪處理。在刑事訴訟中,包括了刑事案件從偵查到審判的全過程,具體講包括偵查(預審)、審查起訴、一審、二審、再審等刑事訴訟活動。
2、構成偽證罪的主體為特定主體,即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共四種人。
這四種人在刑事訴訟中具有特定的義務,是否能夠如實提供證言、鑒定、記錄、翻譯,對案件處理正確與否具有重要的關系,因此,法律規定這四種人提供偽證的,依法追究偽證罪的刑事責任。
3、只有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提供偽證的行為才構成偽證罪。
也就是說,構成偽證罪,只限于對與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輕還是罪重具有重要證明作用的事實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的行為。如果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無關或者沒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的,不構成偽證罪。
4、從行為上講,構成偽證罪的行為是指作虛假的,與案件事實不符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的行為。
5、偽證罪屬于故意犯罪,而且有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意圖。
構成偽證罪必須是故意的行為,而且行為人的主觀動機一般是為了陷害他人,從而使無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使罪行較輕的人受到較重的處罰,或者將真實的罪證隱匿起來,以使犯罪人逃脫刑事追究。
偽證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偽證罪,是指在偵查、審判過程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意圖陷害他人或為他人隱匿罪證,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或者是國家工作人員為嚴重經濟犯罪分子銷毀、隱匿罪證,制造偽證的行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偽證行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輕罪重判的;
2、偽證行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處罰或者重罪輕判的;
3、偽證行為造成冤、假、錯案的;
4、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為走私、套匯、投機倒把、貪污、賄賂、重大盜竊、販毒、盜運珍貴文物出口等經濟犯罪分子銷毀、隱匿罪證或者制造偽證的;
5、由于偽證行為,致使他人自殺或精神失常的;
6、偽證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有偽造證據行為的,一般會根據具體的情況給予當事人一定的處罰,而其中要注意,若是認定構成犯罪,這個時候作出的處罰就不再是罰款、拘留那么簡單的了,而是會按照《刑法》中的規定對行為人判刑。民事訴訟中偽造證據的,可能構成偽證罪。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