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單位需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嗎?
2023-05-25 10:44:09 來源:法制網
一、
領取施工許可證之后沒有按期開工怎么解決
領取施工許可證之后沒有按期開工的解決辦法:
1.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2.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3.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
二、
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要多久
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需要15日。
建設單位需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準予許可的在1日內制作辦理結果通知書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在10日內送達申請人。
三、
施工許可證辦理流程
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建設單位向發證機關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2.建設單位持加蓋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鑒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并附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3.發證機關在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和所附證明文件后,對于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對于證明文件不齊全或者失效的,應當限期要求建設單位補正,審批時間可以自證明文件補正齊全后作相應順延;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