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合同代為履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區分第三人代為履行和債務承擔的關鍵在于什么?
2023-05-18 10:21:02 來源:巴中在線
一、第三方代為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由誰承擔?
判斷第三方代為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由誰承擔的步驟:
第一步:以原告作為判斷當事人身份的基準
在多個合同并存、當事人身份競合的案件中,應當首先將原告界定為債權人,然后以此為基礎確定債務人和第三人,并最終確定法律的適用。提起訴訟的原告不同,則適用的法律依據就會相應地有所區別。
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都是相對概念,會隨著審判視角的不同而發生變化,并進而影響法律的適用。
第二步:以承諾對象區分第三人代為履行和債務承擔
在排除了向第三人履行的適用之后,法院仍須在第三人代為履行和債務承擔之間作出進一步甄別。第三人代為履行與債務承擔的構成要件事實上均包括代為清償債務的意思表示(承諾),因此不能認為只要第三人作出了代償債務的承諾而債權人又不表示反對即認定債務承擔成立,進而要求第三人按照承諾向債權人承擔責任。
區分第三人代為履行和債務承擔的關鍵在于:第三人是否向債權人作出明確的承擔債務的意思表示。如果第三人向債權人作出了明確的承擔債務的意思表示,則應當認定為債務承擔;如果第三人向債務人而不是債權人作出承擔債務的意思表示,則應當認定為第三人代為履行。
二、第三方合同代為履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一)第三人即非締約當事人,世非合同當事人,無需參與合同的訂立或在該合同上簽字或蓋章。只需第三人單方表示其愿意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與債務人達成代替其清償情務的協議即可產生效力。
(二)合而當事人的約定對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以拒絕履行。故在此意義上講,第三人僅為履行主體而非義務主體,對于合同的債權人而言,他只能將第三人作為債務履行的輔助人而不能作為合同的當事人對待,當第三人拒絕履行時,由合同債務人負責履行。
(三)第三人雖非合同當事人,不承擔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的違約責任。但是,如果第三人的不適當履行出于惡意,給債權人造成財產損害或者人身傷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責任。而且,債權人也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
(四)合同中第三人代為履行條款對債權人具有拘束力,即第三人一旦同意履行,視為債務人的履行,債權人不得拒絕。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債旁人在履行期限內沒有履行;或者第三人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債務人未在履行期限內予以補正的,債務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三、第三人代為履行是指什么?
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由該條規定我們可以知道,所謂第三人代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當事人約定由其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由此可知,其法律特征如下:
1、第三人替債務人代為履行是一種形成權,其意思表示具有單方性,也就是說,只需第三人單方面表示其愿意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即可產生效力。
2、第三人不是合同當事人,無需在該合同上簽字或蓋章。
3、合同中當事人的約定對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 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以拒絕履行。當第三人拒絕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時,由債務人承擔履行或違約責任。
4、合同中當事人的約定對債權人具有拘束力,即第三人一旦同意履行,應視為債務人的履行,債權人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