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中債權人的抵銷權是如何體現的?破產債權如何確認和抵銷?
2023-05-09 14:35:40 來源:法律網
一、破產中債權人的抵銷權是如何體現的
《破產法》規定:債權人對破產企業負有債務的,可以在破產清算前抵銷。根據這一規定,債權人在破產宣告前對破產人負有債務的,無論是否已到清償期限,無論債務標的、給付種類是否相同,均可在破產清算前相互抵銷,這就是破產抵銷權。
破產抵銷權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到破產程序終結前的期間內行使;
有破產抵銷權的債權人應依破產程序申報債權;
破產債權人行使抵銷權后,超出抵銷額以外的債務仍然存在。
二、破產法中禁止抵銷的情形
(一)在破產宣告后,破產債權人對破產財產負有債務的。因為破產宣告前的債務是對破產人產生的,破產宣告后的債務則是對破產財產產生的,兩者主體實際上并不相同。破產財產是用于清償全體破產債權人的,如允許這種債務抵銷,就會在債權人間出現不公平清償的現象。例如,破產債權人在破產宣告后購買破產企業財產,負有債務,不予清償,卻用其不能獲得完全清償的破產債權來全額抵銷,從中漁利,使其他破產債權人可分得的破產財產減少。這種行為不僅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還可能造成破產秩序的混亂,故法律規定,這種債務不得抵銷。
(二)破產人的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后取得他人的破產債權,也是禁止抵銷的。因為這種債權本身雖成立于破產宣告之前,但對債務人來說,其取得卻是在破產宣告之后。轉手之后禁止抵銷,原因就在于在債權轉手過程中,會出現侵害多數破產債權人利益的行為。破產債權一般只能獲得原額一定比例的清償,實際價值遠低于名義價值。但當它用于抵銷債務時,卻可獲得全額清償,這就使破產清償與抵銷清償之間出現了一定的差額。如果允許破產人的債務人用破產宣告后取得的他人破產債權對債務抵銷,那未勢必會出現債務人低價收買破產債權抵銷債務,非法謀利的現象。
(三)破產債權人在已知破產人停止支付或有破產申請的情況下,對破產人發生的債務,禁止抵銷。前兩項禁止抵銷的規定,是以破產宣告為基準日的。但是,僅禁止破產宣告前的不當抵銷行為尚不足以保證多數破產債權人的利益,維護清償的公平。破產債權人在已知破產人停止支付或有破產申請的情況下,即在債務人的破產危機期間,便可能出于抵銷牟利之目的,惡意對破產人發生的債務,所以,此種債務不得抵銷。但是,如果債務的發生,是基于法定原因或得知上述情況以前的原因,則不在禁止抵銷之列。
(四)破產人的債務人在已知破產人停止支付或有破產申請的情況下,取得破產債權或取得的他人破產債權,出于與上條同樣的原因,也禁止抵銷。但是,如果債權的取得,是基于法定原因或得知上述情況以前的原因,則不在禁止抵銷之列。
三、破產債權如何確認和抵銷
這包括認定債權是否成立,債權數額以及債權有無財產擔保,是否具有別除權。破產程序的目的,在于將破產財產按比例分配給所有的破產債權人,為了便于計算,破產企業的財產,一般要變價為金錢。與此相適應,各類破產債權也應該統一換算成金錢債權。同時,由于破產程序終結后,破產企業的財產將用于清償破產債權,所以法律規定對于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債權參加破產債權的受償。這其中包括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有財產擔保而未能受優先清償的債券,附條件的債權以及附期限的債權等。
對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不論該債權是否已到期,是否附條件,是否表現為確定價值的債權,是否由第三人為保證,也不論該債權發生的原因,均應列為破產債權。
對于有財產擔保而未能受優先受償的債權可以不通過破產程序受優先清償。但是如果該債權因種種原因未能優先受償,那么對在該債權無異于無財產擔保的債權,視為破產債權。
對于附條件的債權,是指債權的生效或消滅依賴于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的成就或不成就,從而確定其效力的債權。附條件的債權分為附停止條件的債權和附解除條件的債權。附停止條件的債權,在所附條件成就時,發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條件的債權,在所附條件成就時,失去法律效力。不論債權附有何種條件,在破產宣告時,除非解除條件成就,債權都已經成立的債權,應當時為破產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