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不負責調解離婚案件嗎?起訴離婚程序有哪些?
2023-04-21 13:52:03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司法所會不會調解離婚
離婚案件是由法院進行調解的,司法所不負責調解離婚案件,法院調解后雙方不和解的,在確定雙方感情破裂的情況下,法院會判決離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八條 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起訴離婚程序有哪些
起訴離婚程序包括:
1.去法院起訴
法院離婚程序第一步,起訴。起訴需要的材料有:起訴書及起訴書副本、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居住證明引起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的證據材料、提供子女的基本情況和撫養狀況的證明等材料。
2.法院審理階段
(1)立案,法院在接到起訴狀后,符合立案條件的,法院會在立案后5個工作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給您的配偶。您的配偶在接到起訴狀副本后,15日內提交答辯狀。
(2)調解,在審理離婚材料后,法院不會立即進行庭審,而是在庭審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才會開庭審理。
(3)開庭審理,在法院開庭審理中,具體的流程有: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回避;之后,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 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之后,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3.法院判決
最后,根據庭審情況,會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對判決不服的,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三、離婚冷靜期是什么
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在離婚時,政府強制要求雙方暫時分開考慮清楚后再行決定是否繼續離婚。僅在政府機關實施(不適用于法院直接判定離婚的法定事由)。
2021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為了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調整,在離婚程序中增加冷靜期。新調整后的調整離婚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