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案件債權人會議的意義是什么?債權會議一共開幾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條件是什么?
2023-05-09 14:45:55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債權會議一共開幾次
依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會議一般要開多少次是沒有規定的,但第一次的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五十九條 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
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的外,不得行使表決權。
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對于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項規定的事項不享有表決權。
債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債權人會議主席提交債權人的授權委托書。
債權人會議應當有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的代表參加,對有關事項發表意見。
第六十二條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
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四分之一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
二、哪些人可以參加債權會議
所有債權人均可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包括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和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后的擔保人。但是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在債權人會議上沒有表決權,放棄了優先受償權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有表決權。債務人為其他單位提供擔保的,債務人在收到法院通知后,應在五日內轉告擔保債權人和被擔保債權人,使他們知道債務人經濟惡化、行將破產的情況。如果擔保債權人同意解除擔保債務,那么債務人的擔保債務即被免除。如果擔保債權人要求債務人繼續承擔擔保義務,在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前,如被擔保人不履行債務,擔保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可在債權申報期間,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在債務人宣告破產后,被擔保人仍未履行債務的,應當由債務人代為履行,但由于企業已宣告破產,沒有條件履行,只能由清算組決定是否履行;當破產程序終結后,被擔保人未履行債務的,企業的擔保責任因破產終結。
三、破產案件債權人會議的意義是什么
(一)破產案件債權人會議的意義是:
1、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2、公平清理債權債務;
3、保證法院中立地位;
4、監督管理人,使其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
5、確保所有債權人按比例公平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