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為無過錯責任原則嗎?
2023-06-02 09:23:58 來源:法制網
一、
環境污染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環境污染的免責事由如下:
環境污染侵權免責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的過錯和第三者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只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且加害人及時采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致人損害時,才可以免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侵權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二、
環境污染罪最高判多久
找法網提醒您,環境污染罪最高判七年以上,環境污染罪即污染環境罪的判罰標準:
1.犯污染環境罪的,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具有嚴重犯罪情節的,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具有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等法定情形的,依法應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
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為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存在損害事實,侵權人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無論是否存在過錯,都需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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