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的賄賂指的是哪些?什么是不正當利益?
2023-06-01 11:22:13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謀取非法利益怎么定罪
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而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可見,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的賄賂僅限于財物,不包括財產性利益和非財產性利益,“兩高”也未作擴大解釋,司法實踐中能夠以犯罪論處的也是給予和接受金錢和財物的行為。這一規定的弊端不言而喻,隨著社會和經濟的不斷發展,貪污賄賂出現了許多新的特點。
一些行為人感到利用職權非法收受金錢和財物,要承擔被司法機關查處的風險,于是鉆法律的空子,實際上獲得了大量的不正當利益,但由于行為人沒有直接收受財物,因而難以對其定罪處罰。也有觀點認為刑法關于賄賂規定的“財物”也應包括財產性利益,但由于刑法規定的不明確,且并未就此作專門解釋,在司法實踐中,容易造成由于公檢法部門間或地區間認識上的不統一而形成的處罰混亂局面。
二、什么是不正當利益
“不正當利益”包括非法利益和其它不應當得到的利益。
非法利益是指違反法律、法規、政策,用非法手段取得的利益,非法利益不僅表現為獲取手段的非法性和不正當性,更突出地表現為利益本身的違法性,非法利益的取得侵害了國家的法律秩序即國家的利益。
其它不應當得到的利益是指非法利益以外的其它不正當利益,其利益的本身不是法律、法規、政策所禁止的,但從取得利益的手段與非法利益一樣也具有非法性和不正當性,這種不當利益的取得,侵犯的是他人應當得到的利益。所以不正當利益的本質就是利益取得手段的不正當性。
三、正確區分不應當得到的利益和正當利益的界限
按照利益主體的確定性劃分,不應當得到的利益可分為實質上的不應當得到的利益和程序上的不應當得到的利益。
實質上的不應當得到的利益是指利益的主體已確定是他人,而你使用非法手段卻得到,使他人的既定利益受到了侵害。如甲工程隊通過正規的招標程序中標某工程,而丙工程隊行賄后,發包單位強制取消了甲工程隊的中標資格,將工程發包給丙。丙工程隊得到的工程就是一種實質上的不應當得到的利益,它侵犯了甲應當得到工程承包的利益。這種為請托人謀利手段的不正當性表現為掠奪。
程序上的不應當得到的利益是指利益的主體并不確定,誰應當得到某一利益屬于待定狀況,而你卻通過他人行使不正當手段為你得到,在得到這一利益的程序過程中往往帶有不正當行為,這種不正當行為表現為舞弊、徇私等。如甲競選某一崗位,通過他人得到了試題,使其競選成功。這種程序上的不應當得到的利益往往侵害的不是某人的既定利益,而是獲得利益程序上的公正性,從而侵犯了他人獲得利益的權利。
除上所述不應當得到的利益及非法利益外,其它應屬于應當得到的正當利益,如果利益的主體不確定,并不是他人的既得利益,行為人又是通過正當的程序和手段為請托人獲得利益,就應當是正當的利益。因此,區分正當利益與不正當利益的關鍵就是看謀取利益的手段和程序是否正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