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判幾年?涉嫌挪用資金罪的立案追訴標準是什么?
2023-05-19 16:12:44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什么是挪用資金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272條的規定,所謂挪用資金罪,指的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且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數額較大且進行營利性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從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知道,挪用資金罪的行為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并非國家工作人員,從此點可以區別挪用資金罪以及挪用公款罪以及挪用特定款物罪等犯罪。此外,挪用資金罪的對象是資金,并非物品,不能將資金擴大化為公司企業單位的物品。在客觀行為上,挪用資金罪主要表現為以下三種方式:
1、挪用本單位資金,歸本人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的,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營利性活動且數額較大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
從上述的概括中,我們不難看出,只有在第一種情況中,才有歸還時間的限制,而在后兩種情況中,沒有時間要求,只要符合其描述的情況,即可成立該罪。
二、挪用資金罪的追訴標準有哪些?
我國公訴機關在確定是否對行為人的挪用資金行為進行追訴時,有一定的標準,這其實是對我國《刑法》規定標準的細化。根據201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中的第85條之規定,涉嫌挪用資金罪的立案追訴標準為: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千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此外,什么是“歸個人使用”呢?所謂歸個人使用,指的是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為:將本單位資金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并不僅僅限于本人;以個人名義使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的;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三、挪用資金罪判幾年?
挪用資金的行為,侵犯了單位企業的財產所有權,損害了單位企業的利益,應該得到應有的懲罰。根據《刑法》第272條的規定,在上述列舉的三種表現形式的情況下,對行為人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挪用資金罪的最高刑可達到10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