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履行抗辯權的意思是什么?不安抗辯權的履行效力是什么?
2023-05-10 10:04:27 來源:稅法網
一、不安履行抗辯權什么意思
不安履行抗辯權是指先給付義務人在有證據證明后給付義務人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者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或者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以及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時,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給付義務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不安抗辯權履行條件有哪些
不安抗辯權履行條件:
1、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先履行一方有證據證明對方存在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
3、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三、不安抗辯權的履行效力是什么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應通知對方,并給對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的擔保。
2.在合理期限內,后履行方未提供擔保且未恢復履行能力而要求對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絕。
3.在合理期限內,后履行方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先履行方應當繼續履行合同。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應通知對方,并給對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的擔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權利的行為,又是合法的行為,當先履行方于履行期滿不履行債務或遲延履行,并不構成違約。因此它不同于解除合同,其目的不在于使既有合同關系消滅,而是維持合同關系。如果先履行方解除合同,則其行為構成違約,后履行方可要求其承擔債務責任。先履行方中止履行,應當通知后履行方,通知方式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均可。借鑒英美法系預期違約制度的有關規定。筆者認為,該合理期限的確定應根據個案具體情況而定,但以不超過30天為宜。
2.在合理期限內,后履行方未提供擔保且未恢復履行能力而要求對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絕。
3.在合理期限內,后履行方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先履行方應當繼續履行合同。后履行方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能力后,先履行方不獲對待給付的危險消失,因此應當恢復履行合同。此時,充分體現了不安抗辯權的一時抗辯權的性質。先履行方恢復履行后,如何計算履行期限?是按原定期限履行還是按重新確定的期限履行,我國合同法無明文規定。筆者認為,如果仍按原期限履行,先履行方往往會遲延。因中止履行是合法行為,意味默示允許先履行方得到一段延長時間,因此應當排除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能力的時間,重新確定新的履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