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需要解散合伙企業?如何確定合伙企業清算人?
2023-05-06 14:43:22 來源:律速網
一、什么情況下需要解散合伙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八十五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業解散時誰擔任清算人
合伙企業解散時擔任清算人的人員:
1.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
2.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在實踐中,只要在確定合伙企業清算人之后,就可以開展清算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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