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管轄權法律規定是什么?合同糾紛管轄權可以由原告管轄嗎?
2023-04-20 15:04:29 來源:時代新聞網
合同糾紛管轄權法律規定是什么?
合同糾紛管轄權規定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合同糾紛管轄權可以由原告管轄嗎?
合同糾紛可以約定原告所在地管轄。 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管轄地,但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民事訴訟由哪個法院受理并審理,這對于當事人來說是至關重要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管轄協議有效的情形: 1、約定“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有效。 2、約定“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效。 3、約定“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有效。 4、約定“XX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有效,結合級別管轄確定具體的管轄法院。 管轄協議無效的情形: 1、針對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等身份關系糾紛,因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格權領域的法律范疇,當事人不能自由處分,故管轄協議無效。 2、針對不特定法律關系糾紛訂立的管轄協議無效。 3、約定不明確的管轄協議無效,包括但不限于約定由守約方所在地法院管轄(因判斷何方當事人守約需經過實體審判、確定管轄階段無法判明)、約定由當地法院管轄(因“當地”太過籠統)。 4、勞動合同中的協議管轄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