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通訊!環境污染有什么免責事由?環境污染侵權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2023-06-20 10:25:02 來源:法制網
一、
環境污染有什么免責事由
環境污染侵權的免責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的過錯和第三者的行為。找法網提醒您,根據法律規定,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只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且加害人及時采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致人損害時,才可以免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侵權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二、
環境污染侵權糾紛的訴訟時效
環境侵權的訴訟時效為三年。三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在上述時效期間內,權利人可依法向法院起訴尋求權利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三、
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環境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如下:
1.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國家環保規定的污染環境的行為;行為人須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為,且該行為違反國家保護環境的規定。在我國,有許多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行為人如違反這些規范性文件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為,就須對該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2.有污染環境造成的損害事實;此處所稱的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兩種情形。有人因環境污染而染病、死亡,農作物因環境污染而欠收、絕收等;
3.污染環境行為與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這是指有關的損害事實是由行為人所實施的污染環境行為所造成。污染環境行為是因,損害事實是果。只有在二者有因果關系時,行為人才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4.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