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股東還是股東嗎?股東都是最終受益人嗎?
2023-05-16 15:17:32 來源:法評網
歷史股東還是股東嗎?
1、歷史股東一般不再是股東。歷史股東是通過轉讓其全部股份、請求公司回購其全部股份等方式而退出公司的人,在退出公司后,就不再具有股東資格和享有股東權利。
2、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第七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東都是最終受益人嗎?
最終受益人他一般指的就是股東。一般的大公司來說,就會認為控股的股東,他實際就是最終的受益人,當然最終的實際情況也要根據公司的情況具體分析。無論你是關聯還是代持,還是一個隱形的股東,最重要的就是要找到誰是最終的受益人,如果公司出現了一些事情以及債務或者其他的問題,都需要找到最終受益人來承擔這項責任,其實最終受益人他就是要承擔股東的責任。
《公司法》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八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