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是什么?申報債權的最長期限為多久?
2023-05-06 09:20:46 來源:稅法網
一、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如何認定
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的認定是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就可以認定為怠于行使債權。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的申報方式有哪些
1.債權證明。即證明債權的真實性、有效性的文件,如合同、借據、法院判決等。
2.身份證明。債權人自己申報的應當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報人應當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和債權證明。
3.擔保證明。申報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應當提交證明財產擔保的證據。
破產案件受理后,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訴訟的,應予駁回。其起訴不具有債權申報的效力。
三、申報債權的最長期限為多久
債權的申報期限最長是三個月。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債權的申報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債權人應當在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及時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四十六條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第四十七條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第四十八條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