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授予的職權都有哪些內容?監督權包含哪些工作?
2023-05-16 13:12:13 來源:名律網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國家立法權。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具體包括: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在不與該法律基本原則相抵觸的前提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
(二)、法律解釋權。凡是關于憲法、法律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定或作補充規定的,由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進行解釋或加以補充。這種解釋補充規定和被解釋、補充的法律規范本身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監督權。包括監督憲法的實施和國家機關的工作。包括監督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依法對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委提出質詢等。
(四)、決定權。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有權批準自治區人大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準和廢除;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決定特赦;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決定全國總動員或局部動員;決定全國或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戒嚴。
(五)任免權。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中央軍委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委其他組成人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名,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和軍事法院院長;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院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并且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等等。
(六)參與全國人大的組織工作。包括主持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召集全國人大的會議;決定延長本屆全國人大的任期;主持全國人大的預備會議;審查代表資格;向全國人大提出議案;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領導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等。
(七)全國人大授予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