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關于臨時離職的規定是什么 離職在什么期限內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2023-05-10 14:51:48 來源:法務在線
勞動合同法關于臨時離職的規定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關于臨時離職的規定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離職時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離職的決定,并且應當以書面的形式,做好工作的交接。如果勞動者沒有提前通知用人單位離職,而是臨時離職,擅自解除勞動關系的,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離職在什么期限內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離職后一年內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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