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醫療事故與醫療糾紛?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什么?
2023-05-22 09:00:39 來源:巴中在線
一、
醫療責任保險在醫療糾紛解決中的應用價值
(一)緩解醫患矛盾,避免矛盾的尖銳,使糾紛及時得以解決
在醫療糾紛中醫患雙方矛盾比較尖銳,利益沖突十分嚴重,雙方很難理智冷靜地解決糾紛和矛盾,在缺乏風險分散機制和賠償保障的情況下,很可能導致矛盾的激化。但是,隨著醫療責任保險的介入,醫患之間的矛盾很大程度上可以得到緩解。
由于醫療責任保險轉移了醫療機構的賠償風險,也保障了作為第三人的患者的損害賠償權,從而使醫患雙方在利益方面的沖突大為緩解,更能理智的平衡各方利益需求并達成合理的糾紛解決方案,使醫療糾紛及時解決。同時,由于保險公司相比處于更為客觀的地位,其觀點和鑒定結論容易為患者所接受,大部分糾紛能夠通過非訴訟的方式予以解決,從而有效地緩和了醫患關系,避免了患者及其家屬采取更過激的行動,減少了社會矛盾,切實保障了社會穩定。
(二)降低醫療機構的賠償壓力,保障患者的求償權
隨著醫院規模的擴大、醫療技術的進步以及人們權利意識的高漲,醫療糾紛開始成為一個社會性的問題,沉重的索賠使得醫院陷入無休止的訴訟和賠償之中。尤其是現代法律傾向于對作為弱勢群體的患者的保護,舉證責任的倒置、損害賠償范圍的擴大和賠償數額增加,致使侵權責任在醫療領域中迅速擴張,醫療訴訟也隨之高漲,這也使得一些醫院在沉重的賠償負擔下舉步維艱、寸步難行。但是,如果醫院購買了醫療責任保險,則可以將賠償風險轉移到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承擔其損害賠償責任。可見,醫療責任保險具有分散責任的功效,即將集中于一個醫院的侵權賠償責任分散于社會,做到損害賠償社會化,以降低醫院的賠償壓力。
同時,醫療責任保險通過賦予第三人(患者)對保險公司的直接請求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患者在請求賠償方面的障礙。只要醫院的醫療侵害行為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保險人就應該向患者支付損害賠償金。而且,醫療責任保險實際上增強了醫院的賠償能力。因為,在一般情況下,保險公司的賠償能力肯定要比醫院強得多,作為資金雄厚的金融企業,保險公司不太可能出現支付不能的現象。可見,責任保險的存在降低了患者獲取損害賠償的成本,增加了患者獲得損害賠償的可能性。
(三)減輕了醫院在糾紛解決尤其是訴訟中的壓力
由于醫院所承擔的責任直接關系到保險公司將要承擔的保險責任,保險公司對醫院承擔的責任不會漠不關心。一旦有患者對醫院提出索賠,保險公司依照責任保險單約定的抗辯與和解的控制條款,必將積極參加對患者的索賠的抗辯,從而使得醫院在舉證、抗辯和賠償方面的壓力大為減輕。同時,保險人參與訴訟,也分擔了索賠抗辯的訴訟費用。可見,醫療責任保險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減輕了醫院在糾紛解決過程中尤其是通過訴訟解決糾紛過程中的壓力和成本,從而有利于保護醫院的利益。
(四)使醫院從醫療糾紛中解脫出來
現代責任保險的發展,已經將抗辯第三人的索賠之責任交給了責任保險人,而使其負有為被保險人的利益進行索賠抗辯的義務。受害人提出的索賠若有一項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保險人必須承擔抗辯的義務。在此體制下,被保險人在抗辯第三人的索賠方面,享受到了免受訴訟拖累的利益。而且,愈來愈多的立法對受害人直接起訴責任保險人的權利予以充分肯定,例如汽車責任保險的第三人對保險人的直接請求權,這又使得致人損害而負有責任的被保險人幾乎置身于索賠訴訟之外。如果同樣賦予作為受害人的患者對保險人的直接請求權,則一旦發生保險合同所規定的保險事故,患者即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請求。患者對保險公司所享有的直接請求權,一方面可以真正發揮醫療責任保險保護第三人(患者)的功能;另一方面也使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醫院置身于醫療賠償訴訟之外而專注于自身的業務,實現醫院和醫務人員從繁雜的糾紛處理中解脫出來,由患者直接與保險公司交涉,從而使醫院和醫生將全部精力投入到提高管理和業務水平、醫療質量上去。
(五)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
責任保險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預防保險事故發生之作用。根據“大數法則”投保人保險費的多少直接取決于醫療糾紛的多少和責任賠償金額的高低。保險人可以根據被保險人的保險事故記錄來厘定保險費率。為減輕保險費,投保醫院必然采取措施設法減少醫療事故的發生。同時,就保險人而言,保險事故賠付金額的多少,直接影響其經濟效益。因此,為了避免保險事故的發生,保險公司也必然會督促投保醫院加強內部管理,防范醫療事故的發生,甚至是直接參與醫院的管理,對醫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設性的意見。
二、
醫療事故的責任劃分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一)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四)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三、
如何區分醫療事故與醫療糾紛
今天我跟大家分享一下醫療事故與醫療糾紛的區別。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才能認定。醫療事故必須具備4個條件:1、提供醫療服務的必須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2、要有違法、過失行為;3、必須有嚴重、明顯的不良后果;4、違法行為與不良后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后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醫療糾紛,涵蓋了醫療事故、醫療差錯、醫療意外、并發癥和產品質量、疾病自然轉歸等,醫療事故屬于醫療糾紛的一種情形,雖然涉及醫療糾紛,但不一定會構成醫療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