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務人員告知義務包括哪些?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有哪些規定?
2023-05-09 09:56:24 來源:律速網
一、醫務人員告知義務包括哪些
醫務人員告知義務的具體內容包括:
1.醫療機構的醫療水平及設備技術狀況方面的情報。例如,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醫療資質、醫學專長,包括醫療機構的等級、類別、專業特長,醫務人員的職稱、學術專長、既往醫療效果等;
2.患者的病情狀況。 例如,患者所患疾病的名稱、病因、病理、病情發展情況、需要采取何種治療措施以 及相應的后果等;
3.診療護理方案情況。
例如,患者所患疾病的診斷方案、可能 采用的各種治療措施的內容、通常能夠達到的效果、可能出現的風險等;醫療機構 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時,應當盡到特殊說明義務;
4.告知替代方案,是指一旦預定的診療方案無法采取或者失敗,而應當采取的補救方案或候選方案;
5.轉醫或轉診提示情況。
二、醫務人員未履行告知義務怎么辦
醫生未盡告知義務的,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醫務人員的行為導致患者損害嚴重的,可能要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還可能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十三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或者開展臨床試驗等存在一定危險性、可能產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在患者處于昏迷等無法自主作出決定的狀態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說明等情形下,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緊急情況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三、醫療事故怎么處理
正規醫院都會有醫療事故糾紛專門解決辦公室,發生醫療事故時,可以第一時間聯系此辦公室,由他們介入調查,并將情況上報醫院領導處,然后代表醫院和患者協商,達成和解,就退還醫藥費、繼續治療、賠償損失等達成一致,最后簽訂賠償和解協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