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盜竊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盜竊罪和侵占罪的區別有哪些?
2023-05-26 14:53:54 來源:法律解答
廣東盜竊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廣東省內盜竊罪量刑標準各地區也是不一樣的,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東省公安廳關于確定盜竊案件數額標準問題的通知》我省執行下述三個數額的標準分三類地區、三個檔次掌握:
(一)一類地區是廣州、深圳、珠海、汕頭、佛山、東莞、中山等七個市。盜竊數額較大的起點掌握在二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的起點掌握在二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掌握在十萬元以上。
(二)二類地區是惠州、江門、湛江、茂名、肇慶、潮州、揭陽、汕尾等八個市。盜竊數額較大的起點掌握在一千五百元以上;數額巨大的標準掌握在一萬五千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掌握在九萬元以上。
(三)三類地區是河源、云浮、陽江、清遠、梅州、韶關等六個市。盜竊數額較大的起點掌握在一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的起點掌握在一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掌握在八萬元以上。
《盜竊罪》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盜竊罪和侵占罪的區別有哪些?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占有的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多次盜竊的行為。
侵占罪與盜竊罪同屬侵犯財產罪,在許多方面有相同相似之處,如侵犯的客體,都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在犯罪客觀方面,都不是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作為其行為手段,都要求以情節嚴重,特別是以非法占有財物數額較大作為區分罪與非罪的標準,在犯罪主觀方面,都是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但是侵占罪與盜竊罪仍有許多不同之處。掌握這些不同之處,對于劃分二者的界限具有重要意義。
犯罪對象不同。侵占罪的對象僅限于行為人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行為人在實施侵占行為之前,已經持有他人財物;而盜竊罪的對象僅限于他人持有之動產。行為人在實施盜竊行為之前,尚未持有他人財物。即侵占罪的對象是“自己持有的他人之物”,盜竊罪的對象是“他人持有的他人之物”。
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侵占罪非法占有財物時,被占有的財物已在行為人持有和控制之下,行為人只要采取欺騙、抵賴等手段使持有變為非法占有。侵占罪的手段,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開的或半公開的;而盜竊罪在非法取得財物之前,財物并不在自己實際控制之下,行為人須通過秘密竊取的手段才能實現非法占有。構成侵占罪,除數額較大外,還要求具有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這一情節;而盜竊罪非法占有他人財物,只要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如多次盜竊,即使未達到數額較大也可構成犯罪。即使在盜竊他人財物之后,又退還他人的,也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犯罪故意形成的時間不同。侵占罪既然是將自己已經持有的他人之物轉為己有,其犯罪故意多產生于持有他人財產之后,特殊情況下,也可能形成于持有他人財物之時;而盜竊罪是將自己沒有持有和控制的他人財物轉歸己有,其犯罪故意只能產生于持有、控制他人財物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