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保應去哪個部門舉報 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規定?
2023-05-10 15:18:23 來源:法律網
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保應去哪個部門舉報 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規定?
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保應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舉報,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款。也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作出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規定?
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規定如下: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規定提出,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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